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向区人大代表进行工作通报的规定
(2009年12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当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重要行政规章和重要决定;
(三)区人民政府当年或近期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改革的重要方案及进展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与全区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举措;
(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受理的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审理情况;
(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落实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重要建议、批评及意见的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通报的事项及其它需要向人大代表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时间:每年7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平时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条 通报对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可视情况邀请包河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通报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