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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字体: 】【2017-8-15】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3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17年7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经主任提议,决定召开。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1、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3、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或决定草案;
4、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5、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和撤职案草案;
6、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书、审议意见书;
7、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草案;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答复形式(口头或书面),决定答复报告是否印发会议;
8、决定并组织开展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和执法情况的视察、调查和检查;
9、听取和审议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或决定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0、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草案;
11、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12、督办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书、审议意见书;
13、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14、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15、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对区人大代表中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16、提出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17、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18、研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9、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20、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由办公室汇总,经主任同意后确定。
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完整,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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